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6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僅係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囑託執行該假扣押事件而已,亦經本院依職權查閱本院97年度執全助字第493號執行卷宗查明屬實,依前揭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為限期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黃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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