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3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3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易字第3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夏世成
林靖淇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38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夏世成於民國100年7月7日下午1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沿桃園縣中壢市○○路往環中東路方向行駛,另林靖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搭載男友 林伯龍 沿桃園縣中壢市○○路往新中北路方向行駛, 嗣夏世成 、林靖淇於同日下午1時5分許,行至桃園縣中壢市○○路與永福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因而在該交叉路口發生踫撞,致夏世成受有內踝閉鎖性骨折、外踝閉鎖性骨折、臉部之開放性傷口、腦震盪、踝挫傷、二側踝閉鎖性骨折之傷害,林靖淇受有腦震盪伴有暫時性意識喪失、頭部損傷、上顎撕裂傷及門牙脫落之傷害。案經被害人夏世成、林靖淇均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故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查,上開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夏世成及林靖淇已達成和解,並分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2紙在卷可稽,依照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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