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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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
㈠台新銀行陳報債務人薪資遭法院扣薪已長達多年,每月扣薪金
額約9,000元,請說明債務人薪資自何時開始即遭法院強制扣薪?遭扣薪後所剩餘之金錢何能足供債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並提供資料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