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22號聲請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裁定拍賣抵押物,未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資料,聲請人乙○○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98年5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証書在卷可証。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張振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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