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易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交易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交易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96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乙○○明知酒後開車易生危險,且其明知其駕駛執照業遭註銷,竟於民國96年11月3日13時許至13時2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與和平路口附近檳某榔攤內,與友人一同飲用酒類,致體內酒精濃度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後,仍無照騎乘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出發由桃園市○○街往桃園縣八德市,於同日13時35分許行經八德市○○路○○○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不得駛入對向車道,而依當時之天候、路況,非其所不能注意,竟因酒精作用影響降低其注意能力,駛入對向車道,適有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沿八德市○○路直行往桃園方向行駛打左轉方向燈準備左轉之際,不及反應,兩車相撞,致甲○○人車倒地,受有右腕橈股遠端關節面骨折、左臉部裂傷等傷害(公共危險部分已經本院另行以97審簡222號簡易判決處刑)。因被告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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