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222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佩樺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222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5月7日下午3時1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玖萬柒仟參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四個月
以內,按月各計付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表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
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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