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00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立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立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立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後,於民國103年
9月1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2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㈠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100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㈡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43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㈢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62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㈡㈢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3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㈣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緝字第12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4月、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㈤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4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㈥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4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㈦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155號判決判處有拘役40日,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嗣經本院以104年度簡上字第163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前揭諸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3年9月11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6年10月10日,累進縮刑40日後,縮刑期滿日期為10
6年8月31日(另需執行拘役40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501738231號函及所附該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洪任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奎彰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