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99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陳美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美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美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年5月確定,於民國104年9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2日核准重核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美君於101至104年間因施用毒品、持有毒品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㈠104年度訴緝字第18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㈡103年度審簡字第96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拘役20日確定、經同法院以㈢103年度簡字第21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本院以㈣103年度簡字第49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本院以㈤103年度簡字第69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本院以㈥105年度審簡字第6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㈠至㈣案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5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先與㈤案接續執行後,復再與㈥案接續執行之。受刑人自104年9月11日起入監執行,前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6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667280號函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85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105年7月6日假釋出監(先接續執行上開㈡案之拘役20日,於105年7月25日釋放出監),惟因受刑人復須再接續執行上開㈥案之罪刑,令受刑人原應執行刑由「有期徒刑1年3月」更定為「有期徒刑1年5月」,故法務部重新審核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期,認其刑期終結日期由「105年12月10日」變更為「106年2月1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由「12日」變更為「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則由「105年11月28日」變更為「106年1月23日」後,仍符合假釋要件,就原先核准受刑人之假釋應予維持,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5017039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填表日期105年7月5日)、本院105年度聲字第2858號裁定書影本、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填表日期105年6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