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敦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敦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敦新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受刑人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永錫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102年6月22日│102年6月21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2年度偵字第5134號│102年度偵字第5134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631號│102年度易字第631號││事實審│││││├───┼───────────┼───────────┤││判決│102年8月12日│102年8月12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631號│102年度易字第631號││判決│││││├───┼───────────┼───────────┤││判決確│102年9月10日│102年9月10日│││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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