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簡上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3號上訴人 朱威林 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 呂宗學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呂宗學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之代表人業已變更由呂宗學繼任,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呂宗學應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金釵
法官詹日賢法官劉錫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蔡宗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