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6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6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693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貳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陸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壹佰肆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柒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參佰陸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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