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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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10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樓兼法定代理甲○○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1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