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4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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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4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542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0422號),嗣經本院沙鹿簡易庭簽移本院行通常訴訟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黃玲蘭 於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