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250號原告 林文玉 被告 鄭妍淑 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曹惠玲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古紹霖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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