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除字第886號聲請人 鍾壽春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前經聲請鈞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62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462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3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臺灣導報,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102年5月28日,是至102年8月28日屆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本應於102年11月28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102年12月24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早已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張傑琦┌─────────────────────────────────────┐│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88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財團法人台│臺灣新光商│102年3月12日│7,433元│FB-0000000││││灣省台北縣│業銀行永和│││││││私立復興高│分行│││││││級商工職業││││││││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