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97號原告 劉金瑛 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 律師被告 林晉弘
艾斯艾姆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松本秀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涂博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林晉弘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叁萬壹仟貳佰柒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林晉弘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叁萬壹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漏未記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