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營偵字第二0八號、第三七二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六八0號、六八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共同輸入私菸,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輸入私菸,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輸入私菸,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私菸共伍萬肆仟零肆拾包均沒收。
理由
一、丙○○、甲○○、乙○○三人明知未經許可輸入之香菸為私菸,依法不得輸入,竟與真實姓名不詳之「 江世珍 」者及綽號「 阿南 」等之成年男子數人共同犯意之聯絡,欲輸入私菸。「江世珍」者及「阿南」等人位居幕後,主導策劃,分工進行整個走私行動,先聯繫如何境外輸入私菸,再由「江世珍」者委由丙○○借用運輸工具,丙○○則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新台幣(下同)四千元之代價,向不知情之 吳盧生黃世池 ,分別借得車號0000000號及H9─七六一八號自用小客車,再由「阿南」等人僱傭乙○○、甲○○等人搬運該批私菸。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凌晨,「江世珍」者等人先自境外一艘不知名之船隻,搬運私菸一批,由二艘舢舨船接駁往內地岸上輸入。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四時許,由真實姓名不詳之人駕駛上開兩輛小貨車至台南市四草海邊,乙○○、甲○○等約有七、八人則於該處等候。見載運私菸之兩艘舢舨前來後,乙○○、甲○○等人隨即搬運如附表所示之私菸共計五萬四千零四十包至該兩輛小貨車上,並隨同該兩輛小貨車至台南市○○街○段○○○巷○○號,欲等待領取搬運之工資。嗣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七時許,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總局第五海巡隊獲報至上址當場查獲乙○○及甲○○二人,並自該二輛小貨車上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私菸五萬四千零四十包,其餘之人即趁隙逃逸,後再循線查獲借車之丙○○。
二、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五海巡隊移送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於警訊及偵訊中否認知悉其借車為載運私菸,惟其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其知悉走私之情。訊據被告乙○○、甲○○固坦承有搬運上開私菸之情,惟矢口否認知悉其所搬運者為私菸,被告乙○○辯稱:「是一個我不認識的人,在凌晨三時左右到我家問我要不要搬東西賺錢,我說好就上他的車,上車後到台南四草,我就開始搬私菸。」、「他沒有說要搬什麼東西。」云云;被告甲○○辯稱:「我是「阿南」僱用的,他說那是泡棉,代價一次二千元」云云。惟查:
(一)被告丙○○於警、偵訊均辯稱其借車係為載運泡棉,惟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其知悉係走私洋菸,被告甲○○亦稱要去搬泡棉。但泡棉怕水,且於深夜中怎會有人至海邊搬泡棉,顯與常理不合。可知「泡棉」為私菸之代稱而已。
(二)被告乙○○與甲○○係於深夜至台南市四草海邊搬運物品,若係正常進口之物,應自港口輸入,絕不可能於深夜用舢舨載運至海邊。既是如此,被告自應知悉其所搬運之物為違法之走私物。
(三)被告等所搬運之物均係用防水膠袋或麻袋層層包裝,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並有其包裝之相片三張在卷可按。可知該私菸之包裝為係丟包於海上防止海水滲入,以便搬運至接駁之船上所設。又雖無法自其外觀得知袋內係何物,但可依其外觀及一般社會認知之常識推知應係菸類。
綜上所述,足證被告必知悉其所搬運者為輸入之私菸。退而言之,縱令渠等無法確知防水袋中之物為私菸,因其搬運者必為走私之違法物品,該防水袋中之物為私菸,應為被告可預見,且其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依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亦應以故意論。故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又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私菸為仿冒之大衛杜夫牌、七星牌、長壽牌香菸,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五海巡隊九十一年八月一日洋局五偵字第0九一H000三三二號函所附之商真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二月四日函及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內埔廠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九一內菸試字第三三一號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私菸有仿冒之長壽菸,又係使用舢舨自外海接駁入境,足證該私菸非於境內製造,應係自境外所輸入,此亦有壹週刊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之假菸專題報導影本一份在卷可參。是被告等人雖僅於境內搬運私菸,惟渠等均參與「江世珍」者等人策劃本件走私行為中之一環,顯然彼此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此與被告等人在何處搬運,並無干係。此外,另有海巡署海洋巡防總隊第五海巡隊製作之逕行搜索筆錄、檢查記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紙及現場查獲照片八張附卷可稽,並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私菸五萬四千零四十包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三人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菸酒管理法」業經行政院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九○)台財字第○六九六七一號令發布,並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此外,行政院亦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台九十財字第○七五○八三號函公告修正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四項公告之「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該項第一款之「菸、酒、捲菸紙」,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刪除。是核被告丙○○、告頂立、乙○○三人於上開法令施行後,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將私菸輸入我國境內之行為,已不構成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而係犯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之輸入私菸罪。而被告三人與不詳真實姓名綽號「江世珍」、「阿南」等之成年男子及不詳姓名年籍人士數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甲○○、乙○○二人僅係從事接運私菸之勞力行為,以賺取少數之工資,涉入主導之程度較低;被告丙○○則係為此走私集團負責運送之交通工具,涉入主導程度較高,及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輸入之私菸數量與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私菸五萬四千零四十包,則應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四、另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甲○○、乙○○三人明知七星牌香菸之商標「M
ILDSEVEN」字樣及大衛杜夫牌香菸之商標「DAVIDOFF」字樣?需經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瑞士商.大衛杜夫公司合法授權始得使用並輸入, 詎渠 竟與不詳姓名年籍之人,共同基於意圖欺騙他人而販賣營利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於不詳之時、地,未經前開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製造印有前開商標之私菸,而輸入上岸。因認被告並涉有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罪嫌云云。訊據被告丙○○、乙○○、甲○○等三人固不否認有於右揭時地在「江世珍」或「 阿明 」之指示,借用上開小貨或自舢舨上接駁私菸一批等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被告丙○○辯稱:「我承認有走私,但沒有違反商標法,我不知道那是偽造的洋菸。」等語;被告甲○○辯稱:「我是被雇用的,我承認有搬私菸,我對違反商標法部分有意見。」;被告乙○○辯稱:「我是從海邊搬上車,我不知道裡面是什麼東西,我沒有打開怎知道裡面是偽造的洋菸。」等語。經查: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五海巡隊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許,在台南市○○街○段○○○巷○○號處查獲時,於該兩輛自用小貨車上之私菸,係用數層防水膠袋及麻布包裹之箱型物品,待開拆塑膠袋後,則為大型紙箱,而大型紙箱內再裝載數箱另以透明塑膠袋包裹之私菸等事實,有卷附之現場照片八張可證,足見前揭運送之私菸係經層層包裹之方式輸入我國境內,而被告甲○○、乙○○僅係受僱前往搬運私菸,被告丙○○則係負責借用車輛接運,已難據此即認定被告三人知悉輸入之私菸係仿冒品。又海巡署警員丁○○亦到庭證稱:「我們是送驗之後才知道這紕私菸是偽造洋菸,當時外觀看不出來。」可知警方時所獲得之線報亦不知該批私菸係仿冒品。依上所據資料顯示之情狀,實難充分證明被告三人於接運私菸當時,已足認知渠所運送者即係仿冒之菸品。雖告訴代理人認被告三人應知道輸入私菸為假菸,因只有假菸才有這麼好的利潤,且其他的人都跑掉,表示他們都知道這是假菸云云。惟查:輸入私菸即令為真品,亦經常有走私之情形發生,並非只有假菸才有好利潤,才會有走私之情形發生。且警察前來查緝私菸時,參與搬運之人係看到警察前來就會逃跑,並非知道假菸才會逃跑,與是否知道假菸無關,不得據此推論被告三人知悉其搬運之私假係仿冒品。綜上所述,足證被告三人此部分所辯,尚足採信,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三人有具備檢察官所指違反商標法認知之犯行。因檢察官認被告三人違反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部分與本案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屬裁判上一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昆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勇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品名(仿冒品)│單位│數量│├──┼─────────┼──┼───┤│1│MILDSEVEN│包│15000│├──┼─────────┼──┼───┤│2│DAVIDOFF(黑)│包│32740│├──┼─────────┼──┼───┤│3│長壽牌(黃色硬盒)│包│5300│├──┼─────────┼──┼───┤│4│DAVIDOFF(白)│包│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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