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38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歆劼
被 告 蔡楊根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12日下午2時5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