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簡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簡字第456號
原   告 方 王惠娥
被   告  鄭智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四日上午
十時五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
應自行到庭(如有無法到庭之請假事由,須提出可得釋明之證明
文件到庭,否則仍依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論,即逕依他造之主張及
舉證,審酌判決之),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書記官葉明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