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2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八二九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委任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當場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交通法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