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中簡字第一四七三號幫助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林清鈞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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