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小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1133號

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訴訟代理人 陳永健

被告 張鴻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7日下午2時25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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