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1133號
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訴訟代理人 陳永健
被告 張鴻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7日下午2時25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1133號
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訴訟代理人 陳永健
被告 張鴻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7日下午2時25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