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7號聲請人黃滿足相對人江素秋上列聲請人黃滿足因與相對人江素秋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黃滿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