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6號聲請人 劉秋敏 上列聲請人劉秋敏因與相對人 蕭明仁 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劉秋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抵押物所擔保之借款是否已屆清償期,如是,請說明已屆清償期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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