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22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2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2200號債權人 賴慶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炳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8年
11月6日」?㈡提出請求原因釋明資料。(如:契約書影本)㈢請求利息年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
率年息5%計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