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38號上訴人
即原告 吳珮瑜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姚永富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林茂基
胡勝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