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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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裁定解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77號聲請人 聶春祥 上列受裁定人即聲請人與相對人上騰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裁定解散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裁判費,並應以構成公司之財產價額計徵。查相對人之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有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是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11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前開聲請費2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
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黃筠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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