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建物所有權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68號上訴人 蔡黃怨度 被上訴人 蔡錦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建物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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