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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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16號原告 蔡昌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春英 、 蔡東衛 、 王正興 即 蔡正興 、 王韻棠 、 蔡喬云 、 蔡醫安 、 蔡瑞明 、 蔡佩蓉 、 蔡竹鵑 、 蔡宗麟 、 蔡尚坤 、 蔡尚蘋 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查其中被告蔡東衛已於原告起訴前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本件原告以蔡東衛為被告,此部分之訴不合法;又本件原告未以蔡東衛之全體繼承人為共同被告,為當事人不適格;又蔡東衛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未經蔡東衛之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前,其等無從處分分割系爭土地,原告本件亦未就此為聲明。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蔡東衛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追加被告。
二、依上開說明補正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之書狀(並依被告人數附具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