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八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蔡世祺法官劉煌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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