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232號原告 鄧雅芯 (原名 鄧雅云 )被告 蔡清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8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李思緯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伃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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