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六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九一四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因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減刑後之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仍宜照原標準定之,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六條立有規定。經核本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減刑為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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