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字第10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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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簡字第10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竹簡字第106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熊寶蓮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50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熊寶蓮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烏龜壹隻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另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熊寶蓮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
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又所謂檢察官應就被告構成累犯事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係指檢察官應於法院調查證據時,提出足以證明被告構成累犯事實之前案徒刑執行完畢資料,例如前案確定判決、執行指揮書、執行函文、執行完畢(含入監執行或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數罪係接續執行或合併執行、有無被撤銷假釋情形)文件等相關執行資料,始足當之。至一般附隨在卷宗內之被告前案紀錄表,係司法機關相關人員依憑原始資料所輸入之前案紀錄,僅提供法官便於瞭解本案與他案是否構成同一性或單一性之關聯、被告有無在監在押情狀等情事之用,並非被告前案徒刑執行完畢之原始資料或其影本,是檢察官單純提出被告前案紀錄表,尚難認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謂盡其實質舉證責任(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案檢察官雖主張被告成立累犯,並提出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證,惟上開證據並非被告前案徒刑執行完畢之原始資料或其影本,是否有誤載之情形尚無法完全確認而排除,依前述見解,尚難認檢察官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謂盡其實質舉證責任。
是因本案尚難調查認為被告是否構成累犯,當無庸再予審酌被告是否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準此,本院爰不論以被告為累犯,僅就其前案紀錄、素行納為量刑時之審酌因素。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起竊盜案件前科
,仍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貪圖一己之私而竊取他人財物,顯不尊重他人之財產法益,對於社會治安及民眾財產安全產生危害,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竊取財物價值非鉅,所竊得之部分財物雞2隻已由被害人領回,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之犯罪所得烏龜1隻尚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紀語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5029號被告熊寶蓮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熊寶蓮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8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0年9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1年8月26日下午3時40分許,在 林時植 位於新竹市○區○○路○段000號住處前,見四下無人之際,徒手竊取林時植所放置住處門前飼養之雞2隻、烏龜1隻,得手後騎乘腳踏車逃逸現場。嗣經林時植發覺遭竊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林時植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熊寶蓮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林時植於警詢時之指訴。
(三)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7張、遭竊雞隻照片1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請審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檢察官翁貫育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桂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