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1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5之犯罪,減刑有期徒刑肆月,與附表編號6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又所犯編號1、2、3、4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4所載。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77年至91年間犯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之吸食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5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6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其餘各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許錦印法官江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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