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號聲請人即被告 秦德進 律師共同選任辯護人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情事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李宛玲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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