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21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對於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應向所執行之裁判之諭知法院為之甚明。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係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執減更公字第4208號,及第4208號之1執行指揮書不當為由,聲明異議。惟上開執行指揮書所執行之裁判,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560號減刑及定執行刑之裁定。而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揆諸前開說明,對於本件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應向為該定執行刑裁判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為之,乃受刑人竟向本院聲明異議,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