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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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撤緩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撤緩字第14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錦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有得撤銷緩刑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錦富於本院一○○年度簡字第一○一○號刑事簡易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錦富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100年5月23日以100年度簡字第101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
2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於100年6月13日確定。茲該受刑人向檢察官報到時,因考慮本身健康不佳及眼睛近乎失明,難以履行義務勞務,擬聲請撤銷緩刑,以繳交罰金之方式執行之,惟因於法無據難以如願,故斟酌再三,考慮以不到署報到、不參與勞務說明會等方式消極獲得緩刑撤銷處遇,受刑人因擔心被誤解為惡性重大,多次來電表示實在是因為身體不佳、也擔心造成家人及機構困擾等因素,所以希望以繳納罰金方式執行,故以消極方式不到署報到,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完成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又受緩刑之宣告者,有執行第74條第2項第5款至第8款所定之事項者,應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另違反第74條第2項第
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74條之3第1項復有明文。另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賭博案件,經本院於100年5月23日以100年度簡字第1010號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年度偵字第559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該判決於
100年6月13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0年度簡字第1010號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佐。受刑人於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內,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期間受刑人經傳喚報到情況不穩定,經多次告誡亦無法改善,其情形如下:100年8月25日未到,告誡通知100年9月16日來署報到;100年9月16日未到,告誡通知100年10月27日來署報到;100年10月27日未到,告誡通知100年11月10日到署報到;100年11月10日仍未到,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命令各1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及送達證書各3份在卷可稽。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員警於100年11月7日訪視受刑人,並告知要遵期報到,惟受刑人於100年11月10日仍未報到,復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100年11月9日南市警麻偵字第1000017226號函文在卷可參。又檢察官另通知受刑人於
100年9月20日到署參加義務勞務說明會,受刑人亦未到署,復通知於100年10月11日參加說明會,100年10月11日仍未報到,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2份及送達證書1份、義務勞務說明會簽到表2張在卷可佐。末以受刑人表示身體狀況不佳,希望撤銷緩刑而執行易科罰金,有其提出之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按。是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未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前往指定地點報到,顯已違反前揭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之規定,情節重大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已構成同法第74條之3第1項撤銷緩刑宣告之事由。從而,檢察官聲請撤銷受刑人之上開緩刑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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