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259號債權人觀天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唐世勳 聲請人即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運章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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