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趙碧池 相對人即債權人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取得本院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假扣押裁定後(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11號),迄未起訴,此有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乙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書記官楊登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