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9號聲請人 林英珠 相對人 吳煦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8年9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450,000元之抵押權,並約定清償日期為101年2月24日,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本金1,4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書記官楊登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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