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花簡字第9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花簡字第9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花簡字第98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8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十六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所示消費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甲○○」簽名共拾陸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更正為「乙○○明知甲○○於民國96年1月5日交付其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核發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下稱系爭信用卡),僅同意刷卡購買火車票使用,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持系爭信用卡向如附表二所示之特約商店,假冒甲○○之名義刷卡消費,並在信用卡消費簽帳單(1式2聯,僅特約商店存根聯需簽名,無複寫)上偽造「甲○○」之簽名各
1枚,用以表示係甲○○確認交易標的與金額及向中信銀行之特約商店消費之意,並作為該特約商店經由收單銀行向中信銀行請款之用,且將偽造完成簽帳單中之特約商店存根聯交付各該特約商店之人員,而行使上開偽造私文書,致使各該特約商店人員誤認係甲○○本人消費,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二所示價值之物品(各次消費之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予乙○○,足以生損害於信用卡所有人甲○○、中信銀行之利益及各該特約商店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調查中之自白外,其餘之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按「簽帳單」係持卡人所簽署,用以證明所消費之金額,並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規定,一經使用或訂購物品,均應按所示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文書,屬於持卡人所製作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4531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乙○○就附表二所示之16次盜刷甲○○信用卡購買財物之犯行,各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於簽帳單上偽造簽名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而其偽造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已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又被告於刷卡購物時,其行使偽造簽帳單之行為即係其施用詐術之行為,是被告係以1行為而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又被告所犯16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各行為間已具有時空上之差距,且侵害之法益不同一,依社會通念認為已有獨立性,自難認有何成立接續犯或包括一罪之情形,是被告所犯前開16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前無任何科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尚佳,盜用被害人之信用卡消費,自應予非難,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被告本案犯罪之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復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不予減刑之情形,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所受宣告之有期徒刑各減其刑期2分之1,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至如附表二所示消費簽帳單之特約商店存根聯,已因交予特約商店而非屬被告所有,惟其上偽造之「甲○○」之簽名共16枚,屬偽造之簽名,雖未經扣案,然不能證明業已滅失,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記載具體上訴理由並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犯罪事實內容│主文│├──┼─────────┼──────────────────────┤│1│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犯罪事實│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該次消費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甲○○」簽名壹枚沒││││收之。│├──┼─────────┼──────────────────────┤│2│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犯罪事實│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該次消費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甲○○」簽名壹枚沒││││收之。│├──┼─────────┼──────────────────────┤│3│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犯罪事實│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該次消費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甲○○」簽名壹枚沒││││收之。│├──┼─────────┼──────────────────────┤│4│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犯罪事實│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該次消費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甲○○」簽名壹枚沒││││收之。│├──┼─────────┼──────────────────────┤│5│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犯罪事實│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該次消費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甲○○」簽名壹枚沒││││收之。│├──┼─────────┼──────────────────────┤│6│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犯罪事實│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該次消費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甲○○」簽名壹枚沒││││收之。│├──┼─────────┼──────────────────────┤│7│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犯罪事實│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該次消費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甲○○」簽名壹枚沒││││收之。│├──┼─────────┼──────────────────────┤│8│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犯罪事實│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該次消費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甲○○」簽名壹枚沒││││收之。│├──┼─────────┼──────────────────────┤│9│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犯罪事實│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該次消費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甲○○」簽名壹枚沒││││收之。│├──┼─────────┼──────────────────────┤│10│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犯罪事實│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該次消費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甲○○」簽名壹枚沒││││收之。│├──┼─────────┼──────────────────────┤│11│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犯罪事實│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該次消費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甲○○」簽名壹枚沒││││收之。│├──┼─────────┼──────────────────────┤│12│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犯罪事實│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該次消費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甲○○」簽名壹枚沒││││收之。│├──┼─────────┼──────────────────────┤│13│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犯罪事實│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該次消費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甲○○」簽名壹枚沒││││收之。│├──┼─────────┼──────────────────────┤│14│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犯罪事實│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該次消費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甲○○」簽名壹枚沒││││收之。│├──┼─────────┼──────────────────────┤│15│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犯罪事實│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該次消費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甲○○」簽名壹枚沒││││收之。│├──┼─────────┼──────────────────────┤│16│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犯罪事實│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該次消費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甲○○」簽名壹枚沒││││收之。│└──┴─────────┴──────────────────────┘附表二:(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冒刷時間│特約商店名稱│商店地址│刷卡金額│├──┼──────┼──────────┼────────┼─────┤│1│96年1月7日│東澳加油站│宜蘭縣蘇澳鎮東澳│1120元│││││路1之9號││├──┼──────┼──────────┼────────┼─────┤│2│96年1月8日│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花│花蓮縣新城鄉嘉里│8668元││││蓮店│路15號││├──┼──────┼──────────┼────────┼─────┤│3│96年1月9日│中國石油中山路站│花蓮縣花蓮市中山│480元│││││路752號││├──┼──────┼──────────┼────────┼─────┤│4│96年1月9日│一九九百貨有限公司林│花蓮縣花蓮市國風│6262元││││森店│街2之1號││├──┼──────┼──────────┼────────┼─────┤│5│96年1月10日│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縣花蓮市精美│3200元││││花蓮保養廠│路36號││├──┼──────┼──────────┼────────┼─────┤│6│96年1月10日│一九九百貨有限公司自│花蓮縣花蓮市富國│193元││││強店│路157號1樓││├──┼──────┼──────────┼────────┼─────┤│7│96年1月10日│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花│花蓮縣新城鄉嘉里│1788元││││蓮店│路15號││├──┼──────┼──────────┼────────┼─────┤│8│96年1月10日│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花蓮縣花蓮市中央│1030元││││司│路4段311號││├──┼──────┼──────────┼────────┼─────┤│9│96年1月10日│大隆汽車百貨有限公司│花蓮縣花蓮市裕民│1199元│││││路133號││├──┼──────┼──────────┼────────┼─────┤│10│96年1月12日│一九九百貨有限公司自│花蓮縣花蓮市富國│1110元││││強店│路157號1樓││├──┼──────┼──────────┼────────┼─────┤│11│96年1月14日│吉興路加油站│花蓮縣吉安鄉吉興│680元│││││路1段126號││├──┼──────┼──────────┼────────┼─────┤│12│96年1月14日│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花│花蓮縣新城鄉嘉里│5952元││││蓮店│路15號││├──┼──────┼──────────┼────────┼─────┤│13│96年1月14日│一九九百貨有限公司美│花蓮縣花蓮市中美│317元││││崙店│路199號、203號││├──┼──────┼──────────┼────────┼─────┤│14│96年1月14日│一九九百貨有限公司吉│花蓮縣吉安鄉中山│1830元││││安店│路3段7號││├──┼──────┼──────────┼────────┼─────┤│15│96年1月14日│燦坤3C花蓮旗艦店│花蓮縣花蓮市中山│8990元│││││路188號││├──┼──────┼──────────┼────────┼─────┤│16│96年1月14日│東鉦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縣吉安鄉中正│10000元│││││路2段3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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