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71號聲請人 楊春美 相對人 吳瑠美 (即 吳許 彩雲之繼承人)
吳隆堃 (即 吳許彩雲 之繼承人)債務人 吳豐年 即 吳隆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債務人吳許彩雲(已歿)前於民國(下同)100年8月17日、100年9月26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各設定新臺幣(下同)240萬元、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所負債務包括吳隆峯借款之清償,債務清償日期均為100年12月31日,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而債務人吳豐年即吳隆峯自93年間起因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合計14,317,000元,已屆期仍未清償,又相對人等因繼承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然依民法第867條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列渠等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惟最高限額抵押,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縱經登記抵押權,因未登記已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如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先已有債權存在,或於抵押權成立後,曾有債權發生,而從抵押權人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又不能明瞭是否有債權存在時,法院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例要旨參照)。準此,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己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雖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惟仍應提出足資證明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始足相當。
復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所謂因釋明而應提出之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係指當事人於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而言,故當事人如未同時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法院自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雖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各2份、土地登記謄本等件,固非無據。惟就債權證明文件乙節,僅提出如附表所示匯款單、存款單共18紙為證,然查:
㈠、其中附表編號2、5、10、11、13、14、15之匯款或存款單,其收款人均非擔保之債務人吳豐年即吳隆峯或吳許彩雲;又附表編號12所示存款單,並未載明匯款人或存款人為何人,自均無從以之為本件抵押債權證明文件。
㈡、另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係分別於100年8月17日、100年
9月26日設定,雖約定擔保包括吳隆峯之借款,惟並未載明併擔保其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之債務,而查,其中附表編號1、7、8、9、16、17、18,其債務發生日期(匯款日期)均在本件抵押權設定之前,自形式上觀之即非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之債權。
㈢、此外,匯款之原因多端(如清償債務、給付買賣價金、贈與、損害賠償、給付工程款、投資款等),僅憑匯款、存款單據雖可推論雙方可能存有某項權利義務關係,但並不能自形式上審認雙方係存在「消費借貸關係」,且本件經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陳述意見,亦經債務人吳豐年即吳隆峯於108年1月4日具狀就聲請人主張匯款、存款證明係借貸關係為反對陳述,從而,依前開規定,本件自聲請人所提文件形式上審查不能明瞭抵押債權存在,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及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造橋鄉│淡文湖││797-3││440│3分之1│吳瑠美、吳隆堃│││││││││││各6分之1│├─┼───┼────┼───┼──┼────┼─┼──────┼─────┼───────┤│2│苗栗縣│造橋鄉│淡文湖││797-8││2506│全部│吳瑠美、吳隆堃│││││││││││各2分之1│├─┼───┼────┼───┼──┼────┼─┼──────┼─────┼───────┤│3│苗栗縣│造橋鄉│淡文湖││797-9││1076│全部│吳瑠美、吳隆堃│││││││││││各2分之1│├─┼───┼────┼───┼──┼────┼─┼──────┼─────┼───────┤│4│苗栗縣│造橋鄉│淡文湖││798-3││113│3分之1│吳瑠美、吳隆堃│││││││││││各6分之1│└─┴───┴────┴───┴──┴────┴─┴──────┴─────┴───────┘附表二:
┌─┬───────┬───────┬────────┬────────┐│編│匯款日期│匯款金額│收款人│匯款銀行││號│(民國)│(新臺幣)│││├─┼───────┼───────┼────────┼────────┤│1│100年8月16日│100,000元│吳隆峯│中信銀行萬華分行│├─┼───────┼───────┼────────┼────────┤│2│100年8月16日│393,000元│長恩貿易有限公司│中信銀行萬華分行│├─┼───────┼───────┼────────┼────────┤│3│100年8月17日│130,000元│吳隆峯│中信銀行萬華分行│├─┼───────┼───────┼────────┼────────┤│4│100年8月17日│400,000元│吳隆峯│中信銀行萬華分行│├─┼───────┼───────┼────────┼────────┤│5│100年8月17日│565,000元│長恩貿易有限公司│中信銀行萬華分行│├─┼───────┼───────┼────────┼────────┤│6│100年8月26日│230,000元│吳隆峯│中信銀行萬華分行│├─┼───────┼───────┼────────┼────────┤│7│93年3月1日│2,650,000元│吳隆峯│華南銀行│├─┼───────┼───────┼────────┼────────┤│8│93年3月10日│2,650,000元│吳隆峯│華南銀行│├─┼───────┼───────┼────────┼────────┤│9│93年3月23日│20,000元│吳隆峯│華南銀行│├─┼───────┼───────┼────────┼────────┤│10│93年3月23日│600,000元│ 何啟楠 (匯款人為│華南銀行│││││吳隆峯)││├─┼───────┼───────┼────────┼────────┤│11│93年6月28日│790,000元│長恩貿易有限公司│華南銀行│││││(未載匯款人)││├─┼───────┼───────┼────────┼────────┤│12│94年2月4日│560,000元│吳隆峯(未載匯款│華南銀行│││││人)││├─┼───────┼───────┼────────┼────────┤│13│97年12月22日│1,790,000元│長恩貿易有限公司│華南銀行│├─┼───────┼───────┼────────┼────────┤│14│98年1月5日│1,055,000元│長恩貿易有限公司│華南銀行│├─┼───────┼───────┼────────┼────────┤│15│98年3月2日│1,070,000元│長恩貿易有限公司│華南銀行│├─┼───────┼───────┼────────┼────────┤│16│98年4月29日│880,000元│吳隆峯│華南銀行│├─┼───────┼───────┼────────┼────────┤│17│98年11月25日│40,000元│吳隆峯│華南銀行│├─┼───────┼───────┼────────┼────────┤│18│98年12月25日│390,000元│吳隆峯│華南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