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98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訴訟代理人 林嘉鴻

一、上原告與被告 林茂旭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書記官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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