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調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調字第45號

聲請人 鄭慈宏

相對人 陳佳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原係在桃園市○○區○○○街00○0號,於108年6月25日遷入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0○○○○○○○○),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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