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侵訴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侵訴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侵訴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崔宏亮選任辯護人郭杞堂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816號、第31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業於民國109年9月27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榮賓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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