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01號聲請人舒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王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鈞院10
0年度司催字第29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告聲請人已刊登在民國100年8月25日皇家時報第3版全國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且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2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2月24日6個月屆滿,聲請人於101年2月25日後起算3個月內聲請本件除權判決,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書記官馮玉玲┌────────────────────────────────────┐│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易昇科技有│臺灣中小企業│100年7月6│2,100元│AA0000000││││限公司│銀行竹科分行│日││││├──┼─────┼──────┼──────┼────┼─────┼──┤│002│竹昌橡膠股│臺灣銀行新竹│100年8月27│15,000元│AD0000000││││份有限公司│分行│日││││├──┼─────┼──────┼──────┼────┼─────┼──┤│003│長榮商標實│台灣中小企業│100年9月30│5,250元│AZ0000000││││業有限公司│銀行新竹分行│日││││├──┼─────┼──────┼──────┼────┼─────┼──┤│004│ 皇茂 建設有│第一商業銀行│100年8月10│4,200元│SB0000000││││限公司│東門分行│日││││├──┼─────┼──────┼──────┼────┼─────┼──┤│005│立翌企業有│新竹第三信用│100年11月7│6,615元│PC0000000││││限公司│合作社營業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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