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附民移調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10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劉定安
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到
聲請人 丙○○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莊廷鐘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莊廷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柒萬元。
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當場給付現金柒萬元交
予聲請人點收完畢。 聲請人:甲○○
聲請人:丙○○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