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61號原告 曾志強 被告桃園縣龜山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茂山 訴訟代理人 呂清雄 律師
紀永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4月1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書記官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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