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16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16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慶賢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11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害人丙○○遺留在臺中火車站第二月台候車座椅處一時忘記帶走之物,且被害人隨後請求臺中火車站協助尋找,並非全然不知該等物品係於何時、何地遺失,足徵該等物品並非出於被害人之意思而離其持有,亦非由被害人所遺失,應係離本人持有之物(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03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爰審酌被告見如附表所示之物遺留在前揭月台候車座椅處而脫離本人持有,逕自予以拿取侵占,法治觀念薄弱,所為造成被害人所受損害非微,並非可取,另斟酌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但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予賠償之犯後態度,參以被告之素行、所受教育反映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為本案犯行所取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其犯罪所得,且未扣案,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予以宣告沒收,併予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價值(新臺幣)1BURBERRY牌深藍色包包1個2隨身電風扇2台3兒童餐具600元4兒童衣物1500元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息股
111年度偵緝字第1153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09年8月29日7時23分至24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號「臺中火車站」第二月台候車座椅處,見丙○○所有,於同日6時24分許,放置在前揭座椅處,一時忘記取走而脫離持有狀態之包包1個(廠牌為BURBERRY牌,深藍色,價值新臺幣〈下同〉4萬元),內有隨身電風扇2台(價值合計600元)、小孩衣帽(價值1500元)、兒童餐具(價值600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基於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之犯意,徒手拿取後予以侵占入己。嗣丙○○上車後,於同日6時52分許發現包包不見,經站方協尋未獲,而於109年8月31日21時30分許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丙○○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被告接受盤查照片共12張在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以認定。又被告雖先辯稱拿取上揭背包後,欲歸還被害人,因未覓得被害人,後已將背包交予車上隨車人員云云,然查被害人遺留上揭背包時間為當日6時24分許,其先至便利商店購物後隨即上車,至當日6時52分許在車上(已開至豐原站)才發現背包留置在座位,業據被害人於警詢陳述甚詳;而被告係在當日7時5分許,始至該座位發現背包,被告理當無法知悉遺留背包之人係何人,故其所辯係欲持往歸還被被害人云云,顯屬事後推諉之詞,不足採信。況侵占罪係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縱事後將侵占之物設法歸還,亦無解於罪名之成立,附此敘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嫌。又被告所侵占之前揭BURBERRY牌深藍色背包1包、隨身電風扇2台、小孩衣帽、兒童餐具等物,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未實際發還告訴人,亦未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檢察官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