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3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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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3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董桂霖(原名董志龍)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事件,本院於民國
104年12月31日所為之104年度聲字第5367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上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所載「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後」,應更正為「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所為之104年度聲字第5367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其理由欄所載「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
8年6月確定後」部分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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